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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知識 - 稅務法務

報租金節稅 最多省4.8萬

2013/10/28

 

租屋自住者,一年可以享有上限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。包括本人或為就學子女在外地租屋自住,記得保留租賃契約、付款證明等,一年可以節下的稅捐最少6,000元、最多可達4.8萬元。

財政部表示,租金扣除額涵蓋範圍,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,在中華民國境內承租房屋做為自住使用者,即符合列報資格。

必須注意的是,承租房屋用來自住者,若已向金融機構貸款另購自用住宅,且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的列舉扣除額時,在財政部不重複提供減免的原則下,不可以再列報上限12萬元的租金扣除額。

財政部表示,租金支出扣除額屬於列舉扣除額的範疇,選用列舉扣除額者,不能再採用標準扣除額報稅,也不在政府提供稅額試算服務的對象之內。

由於列舉與標準扣除額只能二擇一,以102年度個人標準扣除額7.9萬元、有配偶者15.8萬元為例,財政部提醒,申報租金扣除額之前,納稅人可先行比較何者可減稅金額較多。例如,單身無殼族、每月租金約超過7,000元,且除租金外無其他列舉扣除項目者,申報租金列舉扣除額會比較省稅。

申報租金支出扣除額,必須注意舉證,才能有利節稅。財政部指出,納稅人本人、配偶或同戶申報的受扶養直系親屬(如在校就學的子女等),需提供的租金報稅證明包括租屋契約、租金付款證明、戶口名簿或切結書等,檢據證明完整者,即可減除上限12萬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。

財政部提醒,房東不得在契約上註明不得報稅,即使房客未申報租金支出扣除額,稅捐機關仍可經由實地查稅等管道,追討房東的逃漏稅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