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陳怡文、王鈞生/綜合報導】今年受惠台商資金回流且利率新低,預售屋市場熱絡,行政院消保處昨配合《民法》規定,修正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3項內容,包含土地與公共設施持分分配、停車位面積計算及建材禁用爐碴,內政部將於今日公告、明年元旦上路。其中最大改革的預售屋停車位不分配土地持分,業界多表贊同,「跟現行實務影響不大,好處是避免日後都更爭議。」
行政院昨核定的3大重點修正,其一是依《民法》第799條第4項規定,各區分所有權人可分配土地及共有部分應以「專有部分」面積比例計算,而公寓大廈「專有部分」包含主建物(客廳、臥室等)及附屬建物(陽台等),「共有部分」則為停車空間、門廳、走道、樓梯等,因此將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停車位做「約定專用」,即設定專用使用權給買方,等於停車位買再多,也無法分配到更多土地持分。
消保處解釋,過去有建商對於多買車位的買家就多分點土地持分,結果發生購買不同坪數、卻能取得一樣的土地持分,導致30至50年後若建案進行都更,造成住戶爭執土地持分多的原因。